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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加快住房用地供应 2035年前筹建170万套住房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2日 作者: 来源:观点地产网

  

  10月10日,深圳(楼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 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为加快推进 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住房制度 ,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 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上述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市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

  《暂行规定》提出,深圳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三类公共住房的套数比例,住房用地供应需落实2035年前筹集建设各类住房170万套的任务,实现市场商品住房和三类公共住房套数4:6的供应结构要求。

  规定提出要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各类用地配建、公共设施综合开发等类型供应渠道,坚持新增供应和存量盘活相结合的原则,增加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建设公共住房等渠道,并最终研究确定了九种用地供应渠道。

  一是建设公共住房的用地,类型应综合考虑拟供应用地周边的人口结构、产业特征、住房需求及已有住房结构等因素确定;政府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市场主体主导的用地以建设 的公共住房为主;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及产业集聚园区周边以建设人才住房为主,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便利地区以建设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是新供应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市场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的,以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市场商品住房用地可配建一定比例出租的公共住房。

  三是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 的公共住房为主。

  四是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在符合规划、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前提下,符合规划的部分可协议出让给原用地申请单位或区政府确认的继受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 的公共住房为主;剩余部分土地全部无偿纳入土地储备。

  五是已出让未建用地不属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无偿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住宅建筑面积部分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 的公共住房为主。

  六是已建的合法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单一且已建的现状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等合法用地(不含招拍挂出让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无偿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可拆除全部现有建(构)筑物,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 的公共住房为主。拆除的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大于10年。

  七是机关、事业单位空闲的存量用地,在综合平衡业务用地需求等因素前提下可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符合规划的按规定重新供应,可用于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

  八是新供应及已供应的公交场站、变电站及消防站等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满足中远期业务发展需求、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配建出租的公共住房。

  九是轨道交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

  通稿提出,《暂行规定》目前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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