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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 |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 作者: 来源:都市时报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新规共有45条,在优化一些老条款的同时,也新增了一些条款。其中明确提出: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 ,其宅 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 。 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 农村宅 ,是指城市(含县城)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 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 ,其宅 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依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及以上宅 的;因农村村民进城购房造成农村宅 闲置的,多余的宅 允许转让。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宅 审批手续: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及以上的宅 或者农村宅 闲置的;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或村(居)民委员会内部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 ,且原未取得过宅 ,符合宅 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 (五)需要转让的宅 上建有房屋的,房屋随宅 使用权一并转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 的,各级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申请宅 建房条件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 施工图纸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体现乡村风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 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原未取得宅 的; (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 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翻建或者易地新建: (一)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 ,需要易地新建的; (二)原有住房属于农村危房,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 新建住房: (一)拥有一处以上宅 的; (二)已有宅 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三)将原有住房 、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结果应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自然村或者该申请人所在的村民 ,将建房位置、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总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在门户网站上或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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