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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大理市房产信息网->房产知识->阅读
6部门: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 作者: 来源:新华社
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 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等7个方面,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 核算法人实体。
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同时,意见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 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 ,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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