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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刘昆: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 试点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12月13日,中国 网发布财政部部长刘昆在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 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刘昆表示,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 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 ”的要求,全国 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 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 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 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 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 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 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 会同全国 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 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其中,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在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方面,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 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试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试点地区的确定方面,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 会备案。

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方面,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 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 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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