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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租赁企业应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作者: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房产报道】12月24日,为加强上海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上海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不得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其他经营性资金混用、不得支取现金,该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

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是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所称的住房出租人,是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过非自持方式筹措的存量住房产权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协议,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监管内容、方式、流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申请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时,应当提交监管账户的开户信息并通过租赁平台公示,同时在经营活动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申请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时,应当提交监管账户的开户信息并通过租赁平台公示,同时在经营活动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及时为承租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承办银行应当根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信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租金、押金进行释放。

承办银行应当与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共享网签、备案的合同信息。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利用个人“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由 机构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租金应当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含三个月),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释放。

承办银行仅对基于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房源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承担监管责任,并按照相关交易指令和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转。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因第三方 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监管资金被人民 、 机关、海关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的,承办银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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